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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9-01 08:44  

 2005-8-22 11:21:37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全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贷款办理过程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省联社。

   一、进一步明确贷款程序和贷款资料要求

   (一)严格按照贷款操作规程要求办理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详见鲁农信联办〔2004〕84号)是办理助学贷款的主要文件,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统一贷款资料格式。借款学生和学校出具的相关材料及证明的格式、规格都要以鲁农信联办〔2004〕84号文件规定为准,不得擅自改动;借款合同不能复印,必须使用省联社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

   (三)规范学校签章。学校提供的材料需盖章的,统一加盖学校公章。本通知下发前学校提供的材料可以加盖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公章,但必须向信用社提供学校对该校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

   (四)按要求填写借款合同。借款学生所在院校只负责填写借款人、介绍人名称、账户名称、账号及借款人、介绍人基本信息,其余内容由贷款社填写。学校提供的合同数量统一为1式6份,并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学生宣传借款合同的有关知识、要求。在签订合同时,要将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要素逐项填写清楚。合同签订后,学生留存1份,并交回学校1份。

   (五)汇款单记载信息要详细。贷款社要按照规定要求将学生所贷款项及时划到学校指定账户,不得向学生支付现金或将款项转入学生及其家长个人账户。信用社在向学校汇款时,必须在汇款单上注明学生的姓名、学号、贷款金额等信息,便于学校核对、入账。

   (六)按规定收取划款手续费。划款手续费是信用社一项合理的收费项目,信用社应该收取,但不准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七)还款计划确认书的签订程序。原《还款确认书》统一改为《还款计划确认书》,由学校按照省联社文件要求的统一格式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学校填写有关内容后盖章,交学生带至贷款社完善相关内容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学生、信用社各留存一份,学生带回学校一份,学校为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还款确认手续应在借款学生毕业前一个学期内办理完毕。

   (八)及时查询,为学生提供方便。遇到借款学生名单在信息表中查询不到等情况时,信用社要逐级由下至上查询,并明确答复学生。学校提供的学生信息要全面、准确,家庭住址中涉及的所属市、县、乡等内容,都要分别逐项填写齐全。学生到信用社办理借款起始时间为学校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供借款学生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由学校负责向学生说明。

   二、提高工作效率,改进贴息程序

   (一)进一步提高贴息工作效率。各高校贷款管理机构要增强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提高贴息确认工作效率。各市级财政拨款的高校要于每年上报预算时,向市级财政提出下年度的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申请,并向市政府写出申请报告。如出现未安排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情况,有关学校要及时向省教育、财政部门反映;各办事处(市联社)与高校进行贴息确认时,可预先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对有关信息予以确认,再通过信函方式办理正式确认手续,以降低贴息成本

   (二)明确财政承担的贷款贴息截止日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财政承担的贷款贴息截止日为毕业学生离校当月月底,即7月31日。自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后的下月1日(即8月1日)起,贷款利息由学生本人负担。

   (三)改进贴息资金的确认及划拨程序。经省联社、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省财政部门协商,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各市教育局分别设立贴息专户,存入足额资金。从2005年第三季度开始,信用社每季结息完毕,区别省级财政贴息和市级财政贴息进行数据汇总并报至办事处(市联社)。属省级财政贴息的,各办事处(市联社)将汇总表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属市级财政贴息的,各办事处(市联社)将汇总表直接报有关市教育局。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各市教育局收到汇总表后,从贴息专户将利息直接划拨到相应办事处(市联社),再由办事处(市联社)将利息逐级划转到贷款社。信用社与学校利息的确认工作随后进行,应于60天内确认完毕。贴息金额有出入的,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各市教育局作相应调整。上季度利息确认未完成的暂不预付下季度的贴息。

   (四)借款学生专升本、考研后贷款展期及贴息确认手续的办理。

   1.考入外省和未纳入我省国家助学贷款范围的高校的借款学生,首先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再办理贷款展期。由原毕业学校凭录取通知书为借款学生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展期证明》(见附件),交借款学生到录取学校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回贷款社办理贷款展期手续。贷款社收到毕业学校和录取学校双方盖章的展期证明后为借款学生办理展期。还款时间按照学习时间顺延,展期期限不超过学生继续学习时间。借款学生原毕业学校负责继续按在校生办理贷款财政贴息手续。

   2.考入本省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范围的高校的借款学生,要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的。由原毕业学校凭录取通知书为借款学生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展期证明》,交借款学生到录取学校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回贷款社办理贷款展期手续。贷款社收到毕业学校和录取学校双方盖章的展期证明后为借款学生办理展期,并与新学校办理贷款财政贴息确认工作。

   专升本及考研学生贷款的贴息确认日期为:原学校截止到毕业学生离校当月月底(即7月31日),新录取学校自8月1日起开始。

   三、其他问题

   (一)明确集中办理贷款的时间。每年的寒假和暑假为集中办理助学贷款的时间,寒假期间主要集中办理新生贷款,暑假期间主要集中办理往届在校生下年度贷款。其他时间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办理贷款手续。

   (二)关于高校联系人变动频繁的问题。高校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变动时,要及时通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省联社将有关信息反馈到信用社。

   (三)关于保证人数量问题。贷款社可要求借款学生尽量提供3个保证人,但如果学生只能提供2个符合条件的保证人,信用社也应给予办理贷款。

   (四)关于信用社拒绝办理贷款问题。申请借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可以拒绝办理贷款。
   1.学生家长或学生本人有不良信用记录;

   2.经核实,申请借款学生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

   拒绝办理贷款后,信用社要及时与学校进行书面沟通。办事处(市联社)汇总上报季报明细时,对此类情况要按人附加情况说明(说明学生所在学校名称)。对学生的贷款资格,学校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贷款用于贫困学生。对于出现上述第二种情形较多的学校,贷款社可酌情采取减少贷款额度或停止发放贷款的措施。

   (五)关于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的规定,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各级信用社要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搞好协调,确保该项政策的落实。

   本通知下发前出具的有关贷款手续,仍按原规定要求掌握。自2006年寒假开始,贷款手续的要求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山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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