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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2005-09-29 16: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或其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单数,人数为5至11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委员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各职能部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对于申诉处理结果,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入笔录。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系(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召开听证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

   学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应出具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决定书应当包括处理意见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即向学校递交申诉的日期)。
    从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的,要求其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处理意见,并将复查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意见要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和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申诉处理意见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

第十六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对听证参加人进行调查询问;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询,也可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由学校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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