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美院办字〔2025〕15号
各部门、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本专科生“孙长林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25年3月28日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本专科生“孙长林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孙长林同志是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的主要创建人,为学校的创建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关于授予孙长林同志“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终身荣誉奖”的决定》(鲁工美院字〔2008〕68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设立本专科生“孙长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格优秀、学业成绩特别突出的青年学子。为做好本专科生“孙长林奖学金”评选工作,结合学校本专科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人员范围
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普通本专科生,取得我校学籍,在校连续学习时间满一学年且完成本学年全部课程考核的本专科生,均可参评。
二、评选基本条件
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五项基本条件者方可提出申请:
(一)思想积极上进,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免予执行的除外)。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为班级第一名,无不及格或需重修课程。
(五)专业成绩特别突出,在最近一学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并完成由国家、省、部、厅、局和学校立项的科研课题。
2.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其中一项。
3.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杂志社出版(发表)具有国内正式刊号的专著、编著、个人作品集和调研报告等;或在正式的出版社、杂志社出版的书刊上发表设计作品和美术作品或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媒体播出自己创作的影视艺术作品。
4.在省级(含)以上政府(包括省级行业主管厅、局)主办的学术报告会上交流论文。
5.在国家各部委等政府部门、教育部高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山东省政府、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省)一级学会(协会)和国际学术组织举办的各类综合性、专业性比赛,学科竞赛,展览中获得奖励(竞赛名单可随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年度《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分析报告》竞赛目录的调整而更新)。
6.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其他重大成就。
7.若获得特别重大成果或奖励,如本人独立或以本人为主获得国家级或国际大奖,可不受第(四)条之限制。
集体成果,本人位次须列于前三位,方有资格提出申请。
三、评选名额及奖励金额
“孙长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 10 人左右。奖励金额为每人 5000 元。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标准,无符合条件者可以空缺。
四、评选、发放程序
(一)符合评选基本条件者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申请者的学术成果和专业奖励必须由2 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审查认定并签署意见;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辅导员对其是否符合评选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教学单位成立“孙长林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由院领导、辅导员和相关专家组成,院长任组长。院评审小组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查(成果证明材料须上报原件备查),对申请者是否符合评选基本条件做出鉴定,推举、确定初选名单。评审小组会议须有 2/3 以上评审小组成员参会,票数过 2/3 者方可推荐。评审结果在本院内公示 3 日。
(三)学校成立本专科生“孙长林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对初选名单进行最终评定,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通过的申报者方可当选。
学校本专科生“孙长林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四)最终评定结果公示3 日。若公示无异议,由财务处负责“孙长林奖学金”的具体发放工作。
五、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者,学校将撤销其获奖资格、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其责任。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本专科生“孙长林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孙长林奖学金”评选办法》(鲁工美院字〔2013〕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