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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修订) 》《学生申诉 处理办法 (修订)》等 3 个文件的通知

 
2026年04月20日 16:55 

鲁工美党办字〔2025〕15号

各部门、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已经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党委办公室

2025年7月3日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章程》(鲁工美党字〔2021〕9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根据《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刻苦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学校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并存档。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的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注重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根据本校转专业规定酌情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予以变更。

第三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本章涉及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审制度。

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活动一般在校园内开展,确需在校外开展活动的,或者学生社团与校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进行联络、联合开展活动的,须提前报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学院、班级、学号、身份证号、政治面貌等);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决定的单位名称、印章和日期,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经办人应书面记录送达情况,并邀请在场人签字证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直接送达或邮件被退回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九条本章涉及学生奖励与处分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六十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保卫处相关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临时委员各1名,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发回原处理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教育部41号令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要求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山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六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投诉。

学校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山东省教育厅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我校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25年9月1 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强化校风校纪,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作出如下处理:

(一)取消其处分期所在学年的各级各类评优评奖(不含竞赛类奖项)、奖助学金资格,具体按各单项规定执行;

(二)取消其处分期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校内勤工助学资格;

(三)学生干部(含社团负责人)要撤销其职务,未解除处分前不得参与学生干部的竞选;团干部的处分决定送交团委,由团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的处分决定送交党委组织部门,由党委组织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纪后,主动交代违法、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主动退回违法、违纪所得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五)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违纪学生系患有精神疾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诱骗、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中的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

(二)故意隐瞒违法、违纪事实,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妨碍、干扰对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批评人、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八)在本校曾经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九)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并受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其他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 学生的处分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解除:

(一)受到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若原有错误已经改正,未再出现新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予以解除处分;

(二)解除处分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受处分的毕业年级学生在校时间不满处分期限的,处分期限自处分之日至毕业离校日;

(三)受处分期间,已改正原有错误,未再出现新的违法、违纪行为,且表现十分突出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1.参加省级以上各项活动获奖的;

2.创新创业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3.其他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最多提前6个月解除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最多提前2个月解除处分;

(四)处分解除后可以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适当延长处分的期限,一般以半年为期。

第十条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下所制定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实施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参照第十二条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校园稳定的各种行为者,已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参照第十二条处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各种媒介公开发表、散布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等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组织、参与、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对策划者、组织者或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以各种方式支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者,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

(三)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而予以包庇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参与、煽动罢课、罢餐、聚众闹事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对策划者、组织者或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以各种方式支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者,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

(五)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参与、传播邪教、传销、封建迷信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对策划者、组织者或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以各种方式支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者,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

(六)制造或散布暴力、侮辱、诽谤等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或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以各种方式支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者,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

(七)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危害学校及社会正常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如集会、沙龙、俱乐部、讲座、报告等,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或其他组织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存在盗窃、侵占、损坏公私财物等违法行为者,已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参照第十二条处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案值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案值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案值在40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的,或在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包庇、窝赃、销赃等的,比照作案者给予处分;

(六)盗窃未遂的,情节严重或涉案物品价值较大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伪造证件、证书、证明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将他人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工资或公款(包括学生活动经费、班费、社团会员费等)等款项,据为己有或挪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不当占有遗失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抢夺或敲诈勒索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存在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行为者,已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参照第十二条处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煽动并带头起哄滋事者,不听劝阻、用语言或行动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者,用各种方式挑衅他人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煽动、怂恿他人打架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打架事件处理过程中,参与打架的当事人进行非法活动,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打架者又是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经教育不改,参与打架两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肇事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参加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结伙(聚众)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打架结束后,打架者本人或纠集他人继续报复或寻衅滋事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威胁、侮辱、诽谤教职员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员工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犯有本条两款以上所列违纪行为的,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存在打麻将或赌博行为者,已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参照第十二条处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校不允许打麻将。初犯的,给予警告处分;重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及其它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经教育不改,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行为之一者,已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参照第十二条处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劝阻的;

(二)妨碍、干扰安保人员工作,不服从安保人员管理的;

(三)携带、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四)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五)故意拥挤、起哄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六)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劝止的。

第十九条违反公民基本道德准则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者,已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参照第十二条处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校纪或学校的统一安排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教职员工的教育、管理或是顶撞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威胁、恐吓、调戏、骚扰、造谣、诬陷、偷拍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观看、阅读、携带淫秽、封建迷信、反动及其他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制作、传播、贩卖、出租淫秽、封建迷信、反动及其他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接受、提供色情服务或组织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使用、私藏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或违禁药品的,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违禁药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道德败坏,乱搞两性关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综合成绩测评、困难证明开具中弄虚作假,骗取各类荣誉称号、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九)经调查恶意欠缴学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快递、信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处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着装不整或穿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或患有精神疾病拒不接受治疗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扰乱校园正常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者,已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参照第十二条处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机动车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但不按要求采取必要安全管理措施的,给予举(承)办活动的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商业性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传播、发布“校园贷”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实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发布相关代考、代他人上课、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挪用或者故意破坏公用设施、消防器材等公共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破坏绿化、环境卫生,故意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刻、违章张贴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严禁学生酗酒,酗酒的,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教室、图书馆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严禁学生在校内饲养宠物,严禁将宠物、有害生物带入教室、实验室、办公室、学生公寓、图书馆、餐厅等场所,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外出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危害校园秩序者,已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参照第十二条处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信息网络管理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他人或公共计算机设备或网络中文件等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散播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或机构,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正当利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散播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制造、编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的,攻击、入侵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系统的,对他人使用计算机或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的,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的,

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的,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私看他人电子邮件、聊天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或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公开、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已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参照第十二条处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期内未经批准夜不归宿2次以上或晚归5次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带头起哄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同性人员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留宿异性人员或在异性人员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公寓楼内吸烟、焚烧纸张、信件等物品,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燃放烟花爆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乱丢果皮纸屑、堵塞下水道、往室外丢抛杂物及倾倒污水的,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私自占用、出租学生宿舍或床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生宿舍消防、用电、用水等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学习纪律,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等无故旷课者,按学籍有关规定重修或补修所旷课程,并以每学期旷课节数多少给予如下处分:

(一)旷课累积达11-20节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积达21-30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积达31-40节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积达41节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多次旷课,累计计算(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军事训练、艺术实践、就业指导、毕业教育等);请假逾期未归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的,自离校当日计算旷课时间。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侵犯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之一者,已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参照第十二条处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二)诬告或陷害他人的;

(三)侵犯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妨害他人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的;

(四)侮辱、诽谤、殴打、体罚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五)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

(六)影响他人安全、学习、休息、就业等的;

(七)侵犯他人隐私和名誉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安全制度者,已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参照第十二条处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实验室、实习车间、教室、学生公寓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公共场所,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过失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群众性活动中,因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或无安全措施,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挪用、损坏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拉电线、拆装用电设备、使用违章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服从校园管理人员(校门、办公楼、教学楼、公寓楼、实验中心、博物馆、美术馆、体育馆、图书馆等场所的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考试违纪者,由教务处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细则》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者,由研究生处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学校办公楼、教学楼、实验中心、博物馆、美术馆、体育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后,违反校规校纪者,由学校保卫处处理,学生工作部(处)通报其接收单位。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写生、社会实践、参观考察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条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者,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要限期按实际价值赔偿,不按期按实际价值赔偿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后果严重的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其它应予处分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纪处分的权限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议、作出处分决定,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附件2),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议、提出给予处分的初步意见,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附件1),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备案;

(三)对学生违纪行为的查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四)在下列情况下,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部(处)分别与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1.学生违纪并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涉嫌犯罪的,会同保卫部门审核;

2.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

3.学生违纪并有涉外行为的,会同外事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内容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当事人的陈述;5.视听资料(包括网络、电子记录);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8.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9.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五条 给予处分的程序

(一)调查。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根据职责分工,相关职能部门视具体情况配合,学生所在学院(根据需要可组成联合调查组)要在3 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形成调查记录。

1.调查人员进行工作时要表明身份,说明调查询问的目的和内容,调查内容包括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过程、情节、责任、原因和危害程度等;

2.被调查询问的人要求就被调查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询问当事人或证人要作出笔录并交其核对,如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更正,被调查询问的人核对无误后要在笔录上签名并按指印,对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作出文字说明,调查询问人员也要在笔录上签名;

3.严禁采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分的依据;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有关人员应当予以保密;调查询问涉嫌违纪的未成年学生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其同意的第三人到场。

(二)审核。调查取证结束后,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部(处)要在2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调查材料的审核,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认定违纪情节和性质,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或建议;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前,应当形成《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见附件4),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处理。在调查和听取学生陈述、申辩的基础上,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违纪事实成立的,给予处分:

(1)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作出处分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工作部(处)提交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在3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门会议一般由分管校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相关职能部门、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组成;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籍管理部门要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违纪事实不成立的,不予处分;

3.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在有关国家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学校再作出相应处分决定。

(四)决定。作出处分决定时应规范行文形成《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见附件3),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部(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1.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学院、班级、学号、身份证号、政治面貌等);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决定的单位名称、印章和日期,其他必要内容;

2.违纪处分决定书统一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

3.为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记过以下处分决定在学生所在学院内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

(五)送达。由学生所在学院在1 个工作日内完成,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经办人应书面记录送达情况,并邀请在场人签字证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直接送达或邮件被退回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

(二)本人或者其亲属与涉嫌违纪学生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涉嫌违纪学生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一般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部门负责人决定;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学校分管领导决定。

第三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处分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关于学生申诉的具体程序及事项,参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解除处分。受处分学生(不包括开除学籍处分)符合提前解除处分条件或处分期满时,必须由本人填写解除违纪处分审批表,上交学生所在学院。

(一)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议决定解除处分,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审批表》(附表6),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议提出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审批表》(附表5),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备案;

(三)原处分作出部门必须规范行文,出具《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决定书》(附件7)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告知书》(附件8),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十条处分决定材料和解除处分决定材料,要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受处分者档案。

处分决定材料应当包括:1.处分证据(包括当事人的叙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等);2.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3.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4.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

解除处分决定材料应当包括:1.学生解除违纪处分审批表;2.学生解除违纪处分决定书;3.学生解除违纪处分告知书。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对在校脱产进修与跟班学习的学生、非全日制研究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短期或专题培训的学生、互换交流学习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学生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和依据其他规章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 日起施行,原《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鲁工美党办字〔2017〕10号)同时废止。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章程》《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生)。

第二章申诉机构

第四条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对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每届任期1 年,由11名委员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保卫处相关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临时委员各1名,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专家参加。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举1 人;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举1人;临时委员由申诉人所在学院学生会在申诉人提起申诉后向学校推举1 人,或者由学校聘请的校外法律、教育专家担任。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空缺时,原则上由原推选渠道按本办法推选递补人员,递补的委员任职到本届期满。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负责申诉的受理和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收集整理和核查,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询问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核查申诉的事实、依据、程序;

(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处理;

(四)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对申诉公正审查的。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决定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通知应回避的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回避的人员要暂停参与本申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二)对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有异议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决定有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的。

第十一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递交《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申诉书》(附件1),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的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号、所在学院与班级、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申诉理由,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姓名和住所等)。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并签名。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 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受理情况通知书》(附件2),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齐,未按期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且应说明理由: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书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改正的;

4.超过申诉期限的;

5.撤回申诉又提起申诉的;

6.接到申诉复查结论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7.已向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再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的。

第四章申诉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的次日将申诉书复印件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复印件之日起3日内,提交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内容可采取以下方式对申诉进行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采取书面复查方式。

(二)对有必要通过听证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可以召开听证会议。

第十五条采用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必要时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查证。书面复查结论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采取听证会议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5 日内召集听证会议,并提前3 日将召开听证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会议参加人员。听证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证人、违纪行为调查人员、评议员以及主持人等。听证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其余委员为评议员,听证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听证会议复查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询问双方有无需要回避的评议员;

(二)违纪行为调查人员陈述学生违纪事实、证据及处分依据;

(三)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

(四)评议员对调查人员和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

(五)违纪行为调查人员与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辩论;

(六)听证会议应全程笔录,经申诉人和评议员签字确认后归档。评议员就听证的情况合议,形成书面评议意见并签字。

第十七条申诉人应出席听证会议,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派一名代表出席听证会议。申诉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听证程序在会议上发言。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听证会议的,按放弃申诉处理,申诉程序终止。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收到听证会议通知后2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办公室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委托1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由办公室安排会议时间并通知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未派代表出席听证会议的,会议照常举行。

第十八条听证会议的评议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评议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复查结论

第十九条经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按下列情形对申诉进行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意见。

(二)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重新作出决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无论采取何种复查方式,均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复查结论》(附件3),并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二十一条 向申诉人送达相关材料,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本人签收;

(二)在本人拒绝签收或不便签收时,适用留置送达;

(三)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送达;

(四)上述方式均不能送达的,在学校网站或校报公告送达,公告满一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予以撤回,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复查结论之日起15 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 日起施行,原《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鲁工美党办字〔201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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