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选树典型,激励学生,增强研究生责任感、使命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选范围及比例
第二条“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对象为具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且入学满1年及以上。
第三条“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比例为评选范围内研究生人数的10%;“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为评选范围内研究生干部的15%,校研究生会名额单列,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人数的20%。
第三章参评条件
第四条“优秀研究生”参评条件为: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积极践行“天工开物、匠心独运”的校训精神,努力掌握科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考察一次性通过,且平均分在80分以上。
(四)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和科研创作,遵守科学道德,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科学道德修养。
(五)坚持体育锻炼,注重自身心理素质建设,身心健康,热爱劳动,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六)在科研、参与集体活动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两项:
1.参评学年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孙长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中一项;
2.参评学年内参与校级以上(含校级)科研项目一项以上(含一项);
3.参评学年内参与学校组织的主题创作、专业竞赛、专业实践、科技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等方面集体活动两次以上(含两次)。
第五条“优秀研究生干部”参评条件为:
(一)符合“优秀研究生”评选的第(一)至(六)条参评条件。
(二)参评学年内担任研究生学生干部,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认真,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师生的认可与好评。
第六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未按时注册学籍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二)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参评学年内因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四)参评学年未完成规定培养环节或未按规定提交相关学业材料者;
(五)参评学年课程(含必修、选修、心理课程、就业指导课程等)成绩不及格或考核不合格者;
(六)参评学年未遵守学术纪律,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七条“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每学年评选1次,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坚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宁缺毋滥、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八条评选程序为:
(一)各教学单位组织各研究生班级、研究生党团组织对符合评选条件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按规定的比例确定初选名单。各教学单位审查后确定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二)学生工作部(处)对教学单位提交的人员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和公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
(三)学校向“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九条在同一年度评选中,“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不可重复获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评选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杜绝评选中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取消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证书。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研究生及研究生干部评选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