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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2026年04月20日 16:3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和创作,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包括延期或休学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由分管院长(主任)、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任成员。

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组织申请、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为:

奖励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指标比例

10%

20%

50%

奖励标准

9000元/生·年

5000元/生·年

3000元/生·年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八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评审方式与条件

第九条一年级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按初试与复试综合成绩为主要依据评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

(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

(二)经查实在入学考试及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三)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上一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评审,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

(三)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五)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程,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或需重修的课程;

(六)三年级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位论文(毕业作品)开题报告、中期汇报及其他必修环节;

(七)积极参与科研、创作和各类实践活动,成果丰富,无学术不端行为;

(八)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二、三年级学生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时,在校已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孙长林奖学金的有关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研究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推荐,向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材料。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单位评审细则,采取有效措施,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科研、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审核评定,确定拟推荐名单。评选结果要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2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单位推荐人选进行最终评审,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当年12月底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对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即取消评审资格并全额收回已经发放的学业奖学金,同时依据校规校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秋季入学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起开始执行。2024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按照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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