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年九月一日)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骨干分子,在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激励其工作积极性,同时促进其全面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干部包括学校、系(院)学生会、团总支成员,班委、团支部成员,学生公寓相关组织中的学生干部。
第二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系(院)学生干部人数的10%。学生会、系团总支和学生公寓相关组织名额单列,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人数的30% 。
第三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模范地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社会、学校的安定团结。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突出成绩,在同学中威信高,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4、学习刻苦努力,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在所在班前50%。
5、已注册学籍。
第四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学生干部于每年九月份评定一次。
第五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程序
1、系(院)负责班委、团支部、系学生会、系团总支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参照学生贡献,各系组织评定,采用自下而上、民主评议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经所在系(院)同意,公示3天后无异议者,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
2、校团委负责校学生会中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参照学生贡献,采用民主评议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公示3天后无异议者,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
3、公寓科负责公寓相关组织中的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参照学生贡献,采用民主评议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公示3天后无异议者,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系级优秀学生干部由系(院)参照本办法产生,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名额不超过本单位学生干部的20 %,由系(院)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