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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2004-09-06 17:07   学生工作处

(二○○四年九月一日)


   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成才,为学校、集体做贡献,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学生称号。

一、评选范围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二、评选条件

   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学习努力刻苦,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在学习竞赛、文体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三、评选程序及比例

   校级优秀学生的比例为全班学生总数的10%,系级优秀学生的比例不超过全班学生总数的20%。省级优秀学生从校级优秀学生中评定。

   参照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和学生贡献,各系组织评定,采用自下而上、民主评议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校级优秀学生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查,系级优秀学生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四、评选时间和奖励办法

   1、每年九月份评定一次。

   2、校级优秀学生由学校行文表彰,并发给证书和奖品;系级优秀学生由系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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