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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困难学生生活补贴发放办法
2007-01-22 08:40  

(鲁工美院办字〔2006〕40号

第一条  为了帮助贫困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经济困难,保证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将学生生活补贴真正用于困难学生身上,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生活补贴发放的范围与条件

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生活补贴(学校另有规定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社会、学校的安定团结;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所在学年内未受纪律处分;

3、学习努力,生活俭朴,品行端正;

4、按时交纳所在学年全部学费;

5、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

学生确有困难不能按时交清学费又必须给予补贴的,须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同意、报学生处批准。此项金额计入所在二级学院控制金额。    

第三条  学生生活补贴发放的比例、金额

学生生活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2月、8月不发放),分为三个等级,按已交纳所在学年全部学费学生数30%的比例评定。

一等:150元/人月,按学生实有人数5%的比例评定;

二等:100元/人月,按学生实有人数10%的比例评定;

三等:60元/人月,按学生实有人数15%的比例评定。

第四条  学生生活补贴的申请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生活补贴申请表”;

2、所在班级召开班会,在认真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在申请表上填写班级意见;

3、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评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其校内表现,确定符合补贴条件的学生及其等级,经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学生生活补贴的申请审批工作一年级于每年12月、其他年级于每年9月进行,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五条  学生生活补贴的发放

由财务处根据审批后的“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生活补贴发放单”按月发放,其中第一次发放一年级学生生活补贴时,要一次性补齐前几月欠发补贴。    

第六条  吸烟酗酒、铺张浪费者,取消生活补贴资格;受学校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含记过)者,从做出处分决定的下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第七条  学生生活补贴的审批和发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本着关心、爱护学生的原则,切实保证补贴款按时足额发放到急需的学生手中。

第八条  学生生活补贴每年在财务预算中专项列出,按在校学生总数每生每月30元,每年10个月计算。结余部分与学生困难补助金合并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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