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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2026年04月20日 16:38 

鲁工美院办字〔2024〕58号

各部门、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

财政共同承担。因在校生人数变化等因素造成的上级财政拨款不足部分从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列支。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 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每年省级主管部门按工作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下达学校。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每学期研究生报到注册后,负责将本单位符合助学金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14〕19号)同时废止。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自2012年起国家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表彰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相关工作,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是国家面向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及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全校

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安排有关部门按时上报、妥善留存保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五条各基层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日常管理和相关工作协调。

第三章参评范围及申请条件

第七条凡取得我校学籍、在校学习满一年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具体要求: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具体要求:

1.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

2.学风端正,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及相关专业活动;

3.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0分,且必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4.在读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5.具有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或在国际性、全国或全省学术、科技、文化、实践等领域举办的活动、竞赛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

(三)获以下高水平学术成果,优先推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在全国竞赛1或省级高水平竞赛决赛2中获奖(全国竞赛参照当年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目录”项目;省级高水平竞赛决赛参照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省级决赛阶段。)

2.独立或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在SCI、EI、CSSCI或北大核心期刊等发表论文;

3.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著作;

4.以第一作者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并转化;

以上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同等条件优先推荐。

第九条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查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查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未按学校要求履行学籍注册手续者;

2.在校期间有课程考核不合格或重修者;

3.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4.延期毕业、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6.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或实践环节;

7.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四章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及省里相关文件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将逐级下达我校。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度倾斜。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人数占全校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合理分配推荐名额,实行差额评审和推荐。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采取研究生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竞争择优、集体决策”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导师审核,自愿向各基层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七条各基层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从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研究成果和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及预期成果四个方面进行认真审核评定,确定初审人选。各基层培养单位确定本单位初审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八条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基层培养单位推荐的初审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评选名单,报送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核评定,评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及备案工作。

第六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财务处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二十二条对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在读期间各项评优资格,并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鲁工美院字〔2013〕4号)文件同时废止。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和创作,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包括延期或休学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由分管院长(主任)、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任成员。

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组织申请、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为:

奖励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指标比例

10%

20%

50%

奖励标准

9000元/生·年

5000元/生·年

3000元/生·年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八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评审方式与条件

第九条一年级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按初试与复试综合成绩为主要依据评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

(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

(二)经查实在入学考试及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三)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上一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评审,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

(三)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五)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程,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或需重修的课程;

(六)三年级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位论文(毕业作品)开题报告、中期汇报及其他必修环节;

(七)积极参与科研、创作和各类实践活动,成果丰富,无学术不端行为;

(八)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二、三年级学生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时,在校已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孙长林奖学金的有关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研究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推荐,向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材料。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单位评审细则,采取有效措施,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科研、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审核评定,确定拟推荐名单。评选结果要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2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单位推荐人选进行最终评审,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当年12月底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对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即取消评审资格并全额收回已经发放的学业奖学金,同时依据校规校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秋季入学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起开始执行。2024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按照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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