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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部分学生学费的暂行办法
2003-10-22 09:45   学生工作部
2002年1月10日
为了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实在交不足学费的学生不致于辍学,减免他们的一部分学费是必要的。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财发[1995]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减免学费的对象及条件
(一)学生申请减免部分学费,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并获得学籍。
   2.交齐了应交纳的杂费。
   3.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实在交不足学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申请减免学费:
   1.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或有不良行为记录;
   2.学年内累计有两门以上(含)课程考试不及格;
   3.被延长试读期;
   4、配有微机、手机,在校外租房。
(三)下列学生中的困难学生应优先给予减免学费:
   1.孤残学生;
   2.少数民族学生;
   3.烈士子女;
   4.优抚家庭子女。
二、减免额度
(一)学费减免总额按当年应收学费标准的5%掌握。
(二)以系为单位计算学费减免数额的公式为:年减免总额=学费额 x 5% x实交费学生人数。(各年级学费标准不同时分开计算)
(三)享受减免部分学费的学生总数,按班级总人数的10%--15%左右掌握。
(四)减免学费的层次可分全免和部分减免两类,也可以全设为部分减免,由各系根据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学费减免数额不得平均使用。
三、工作程序
   减免部分学生学费的评定工作每学年集中做一次,安排在5——6月份进行。工作程序如下:
(一)院学生处召开各系党、团总支负责人会议,做出部署。
(二)各系进行布置。申请人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报表》。
(三)各班召开班会,听取申请人叙述情况,然后进行民主评议、无记名投票,形成班级意见,填写在《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报表》相应栏目。
(四)系组织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并提出系的意见。系审核小组由系领导、团总支成员、辅导员、班主任、系学生会成员组成,其中学生成员应不少于半数。主要审核:(1)经调查,申请人所述情况是否属实;(2)经证实,班会实到人数是否达到2/3以上,是否做到让学生无顾虑的投票,并形成了班级集体意见。在审核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形成系的减免意见,填写在《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报表》相应栏目。
(五)学生处组织审核委员会审核,形成报批意见。学生处审核委员会由学生处、团委、辅导员、校学生会成员组成,其中学生成员应不少于半数。主要审核:(1)原则是否把握正确;(2)标准是否使用准确;(3)、是否按规定程序开展了工作。学生处形成报批意见时,要注意照顾面上的平衡,又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六)学生处向各系反馈审核结果,商得一致。
(七)学生处将结果向全校公示7天,听取异议。对有异议者,要做审慎的重审和处置。
(八)学生处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基础上,在《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报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上报。
(九)分管院长审批。
(十)交学费时,申请人凭《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报表》享受学费减免额。
四、要求
   减免部分学生学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这项工作做得准确、公正与否,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对保持学校稳定有重要的意义。各系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工作做细做准,切实保证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急需的学生手中。对弄虚作假者,除收回全部减免款额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工作不认真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责任。
五  本办法自2001——2002学年起施行。
六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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