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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4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2003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3-10-27 08:3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认真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对企业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以非本地生源为由拒绝接收。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取消落户限制,及时办理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手续。
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到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工资发放困难的,可由县(市、区)级财政列支或补助;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对志愿到国家西部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办理人事代理服务。
三、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毕业生。各地要尽快完善中小企业、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毕业生的政策措施,在人事代理、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
四、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有条件的市,经市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也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办理。创业小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要简化手续,为毕业生小额贷款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全力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和培训工作。凡就业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毕业生,应在毕业离校后3个月内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为登记的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做好就业推荐工作,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就业。毕业半年以上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持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对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短期内就业困难的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依托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和其他专门指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参加3-6个月的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和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数量和专业技能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保证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尽快就业。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据培训合格率和就业上岗情况核拨。高职院校要强化对学生毕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需要委托其他学校培训的,所需费用由委托学校承担。
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可向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性生活救济。
六、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策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大工作力度,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形成政府统一协调、部门全力支持、社会共同努力的工作格局,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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