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按下列程序申请:
(一) 毕业生向已达成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索取《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 表》,根据要求如实填写个人资料栏目。
(二) 用人单位根据要求如实填写本单位资料栏目,把"申请表"交毕业生。
(三) 毕业生凭"申请表"向学校索取教务处出具的成绩单,并将"申请表"、就业协议书、推荐表、在校期间的获奖证书、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以及有关材料交学校就业 管理部门审核。
(四) 学校根据"申请表"的要求对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盖章签字。 学校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毕业生递交的材料是否属实;
( 2)毕业生在校期间奖惩情况。
(五) 毕业生将经学校审核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表》、就业协议书、 个人推荐表原件和在校期间的获奖证书、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有 关材料交用人单位审核;用人单位在确认毕业生递交材料齐全和符合要求后签字 盖章,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由用人单位把全部材料报送市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