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解决好高校毕业生尤其是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为认真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特困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困生范围条件和做好特困生就业工作的目标要求
特困生是指符合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等特殊情况,就业有困难需要帮助的山东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其中,升学、出国、参军、指令性就业、暂无就业意愿的除外。
做好特困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民生工程,注重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特困生这一特殊群体,支持、帮助他们顺利就业,保障他们就业的权利和机会,力争毕业当年年底前所有返回生源所在市、县(市、区)登记未就业的特困生基本实现就业,做到“帮扶一人就业,解困一户家庭,温暖一方百姓”。
二、特困生登记办法
(一)特困生就业工作实行归口双重负责制。特困生离校前的就业工作以学校为主,离校后的就业工作以设区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主。
(二)特困生认定程序。特困生认定工作按《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执行。符合条件的山东省内高校特困生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下载并填写《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向所在高校提交书面申请、生源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工会出具的《特困职工证》、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各高校负责核查申请者相关证明材料,初审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高校以书面文件将特困生名单和《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报省人事厅(师范类特困生名单同时抄送省教育厅备案)。省人事厅审核后,录入全省特困生信息数据库,由各高校核发《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省外院校山东生源特困生需提供就业报到证等相关证明,由设区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并核发就业服务卡。就业服务卡有效期1年。
三、帮助特困生就业的主要措施
(一)发放求职补贴。从2008年起,凡经认定的高校特困生,毕业前由省财政按500元/人的标准提供一次性求职补贴。具体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根据各高校报送的申请报告和《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确定求职补贴发放名单,将资金拨付各高校,由高校负责发放。
(二)组织就业实习。各高校要加强就业实习基地建设,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的地域范围和数量,组织未就业特困生到企业参加实习,提高特困生的职业技能和社会实践能力。
(三)提供岗位援助。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对城市绿化、保洁、保安、交通协管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解决特困生就业。鼓励和支持再就业基地建设,集中安排未就业特困生就业。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业,要拿出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聘特困生;凡接收应届毕业生10人以上未接收特困生的,由设区的市或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实行首次就业安置。通过公开招考方式录用(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特困生。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计划、“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募特困生。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特困生就业搭建供需平台,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给予重点推荐,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生源所在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向持有就业服务卡的特困生,提供不少于2次的推荐机会。特困生在就业服务卡有效期内2次不接受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安排的,不再享受相关推荐政策。
(四)鼓励用人单位吸纳特困生就业。各地要制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接收特困生的政策措施。企业吸纳特困生就业,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5号)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特困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费用减免政策;有创业愿望的,鼓励参加创业培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持《失业证》落实培训补贴;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特困生,符合鲁政发〔2006〕3号或鲁政发〔2007〕4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六)加强就业培训。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特困生的特点和就业需求,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帮助他们凭素质技能实现就业。未就业的特困生可凭《失业证》,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强化就业服务。人才中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特困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就业指导、信息及政策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就业,对成功介绍已进行失业登记的特困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特困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推荐成功1人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八)实行特困生择业服务“一卡通”。特困生在全省范围择业过程中,参加各类招聘考选活动、办理户口迁移和人事代理、查询就业信息等,凭就业服务卡和身份证一律免收入场费、报名费、手续费、工本费等相关费用。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特困生就业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得人心、暖人心的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性地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特困生要树立自强不息的精神,切实转变就业观念,不等不靠,自主择业,主动创业,尽快改变家庭经济状况。
(一)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做好特困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特困生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开展“关爱特困生就业手拉手”援助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特困生就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主动献爱心,争取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帮助特困生就业。对积极接收安置特困生的用人单位,要进行大力宣传和表彰。
(二)实行县级政府解决特困生就业问题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保证每一名需要帮助就业的特困生顺利登记,及时得到帮助,并在登记后一年内落实就业单位。对个别生源所在县(市、区)难以安置的特困生,可由生源所在设区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本市范围内调剂安置。
(三)建立特困生就业情况报告和督查制度。各地、各高校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特困生就业情况。省政府将对各市、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指标考核,重点考核特困生的就业工作。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困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认真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
各市人民政府、各高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