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美院办字[2009]7号
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业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年内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风端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积极参加体育、文娱和社会实践活动,热爱劳动,身心健康。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山东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及省里相关文件的规定,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给我校。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我校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再进行名额的分配。
第四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总体负责组织评审,各二级学院根据要求,按程序具体开展评审工作:
1.各二级学院向全体学生公布国家奖学金的申报条件,根据文件要求组织学生申报。
2.各班级均要成立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班委和一般学生组成,一般学生应占到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对拟推选人员要充分评议,评议结果要向学生进行公开,充分征求全体学生的意见,评选过程要确保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3.各二级学院要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在各班级推选、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评选推荐名单。
4.各二级学院把拟推荐名单再反馈给各班级,向各班级学生公布拟推荐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听取学生的意见。如果学生对推荐人员有意见,应立即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反应。
5.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学生反应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在无异议的情况下,研究确定本学院的推荐名单,并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年)》(见附件1)
6.各二级学院将评选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评选推荐结果后,组织相关学生工作干部进行差额评审,确定我校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建议名单,并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建议名单。
7.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学生工作部(处)以适当的形式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8.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 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及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获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里的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学生 国家奖学金 实施办法 通知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