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学生德育素质进行全面、科学地评价,教育和引导广大学生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做好学生德育测评工作,根据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测评时间及范围
学生德育测评一般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测评范围为具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参评依据的各项材料须在评选学年时间段内。
二、测评机构设立
(一)学生德育测评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院其他领导、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德育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德育测评工作的开展、审核、上报。
(二)班级成立由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德育测评小组,开展本班级德育测评工作。评价小组成员应实事求是、严谨仔细,对本班级德育素质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三、测评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其中基础分为80分,加分为20分。
因表现突出加分较多,加分合计超过20分的按20分计。
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四、测评基本内容
综合表现符合以下各方面基本要求的学生,班级德育测评小组可给予不超过80分的基础分。
(一)政治思想方面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道德品质方面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关心集体,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积极向上。
(三)遵纪守法方面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严格要求自己,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四)学习生活方面
勤奋学习,积极实践,认真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和体育锻炼。勤俭节约,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五、加分标准
(一)学生干部加分
1.校级学生干部:学生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公寓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干部、干事加1-4分。
2.院级学生干部:学院学生会干部、干事加1-3分。
3.班级干部:各班班长、团支书加2-3分,其他班团干部加1-2分。
在校、院、班级中担任两项以上职务的,累计加分不得超过5分。学生干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考核合格后才予加分。对于工作不积极,表现较差的学生干部应不予加分或给予减分。
(二)参加专业竞赛、文体活动加分
参加各类专业竞赛、文体活动获奖者,国家级加3-5分,省级加2-4分,校级加1-3分,院级加0.5-1分。以出具获奖证书原件或正式文件为准,需经各学院认定,累计不超过7分。
积极参加校院各类活动并表现突出者,经班级推荐、各学院认定可加0.5-1分。
(三)表彰加分
1.荣获国家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称号,每人每项加5分;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称号,每人每项加3分;荣获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称号,每人每项加2分。一项称号获得不同级别表彰,采取就高原则,不累计。
2.荣获校“军训优秀学员”“早操优秀组织者”“早操先进个人”“晚自习先进个人”等称号,每人每项加1分;被评为“校级优秀宿舍”,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
3.获通报表扬一次加1-2分。
(四)思想品德加分
见义勇为的热心学生,其事迹表现突出经学校认定者加5-10分。
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或揭发、制止不良风气、行为和现象的热心学生,其事迹表现突出经学校认定者加1-3分。非学生干部热心为同学服务的,经班级推荐、各学院认定者可加0.5-1分。
(五)发表文章、专业作品加分
发表文章或专业作品,国家核心期刊每篇(件)10分,国家级刊物每篇(件)3分,省级每篇(件)2分,校级每篇(件)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若申请加分,需出具作品原件并经各学院认定。
六、减分标准
(一)违反校规校纪减分
1.凡受党、团、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者,德育分相应扣减。警告处分减10分,严重警告处分减20分,记过处分减30分,留校察看减50分。
2.受到通报批评一次减2-5分。
(二)违反日常管理规定减分
1.上课旷课一学时减1分,迟到、早退一次减0.5分。
2.无故不参加政治课学习(团课、党课学习等)和集体活动,一次减1分。
3.早操旷操一次减0.5分,迟到、早退一次减0.2分。
4.夜不归宿一次减2分,晚归一次减0.5分,夜不熄灯一次减0.2分。公寓卫生不达标,一次减0.5分。
学生的德育成绩减分可累计,总分可减至零分。
七、其他
1.各二级学院要认真组织各年级、各班认真学习本细则,严格执行本细则标准和工作程序,将学生日常行为表现与德育测评紧密结合起来,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确保德育测评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学生工作部(处)教育管理科要严格按照本细则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德育测评成绩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改正;对在德育测评工作中弄虚作假者,按照校规校纪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本细则未尽事项及有关特殊事例,各二级学院在实际工作中可参照类似条款提出书面意见,经本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处置。
4.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德育测评实施细则 》(学工部〔200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