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三全育人”教育理念,全面推进学生精准资助,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确保各级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鲁财科教〔2020〕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在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国家助学金评选小组,负责本教学单位的国家助学金初审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在校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200元,2档3300元,3档44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且未在处分期;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下列学生群体应着重考虑(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除外):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四章 预算下达与分配
第八条根据国家及省里相关文件的规定,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将逐级下达我校。学生工作部(处)结合我校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金额分配及评审工作。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十一条评审流程
(一)工作通知。学校发布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各教学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
(二)学生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
(三)各教学单位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小组,结合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四)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及申报材料,组织审核确定国家助学金拟发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以适当的形式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按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金资金按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分批拨付,上级管理部门按批次资金拨付到学校账户后,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财务处,按国家助学金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分批次发放给获得学生。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里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在评审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停发或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并在处分期内的;
(二)获得国家助学金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将助学金用于非学生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经查实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或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09〕9号)同时废止。
附件: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