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年九月一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公寓的管理,创造良好、舒适、优雅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使之真正成为学生之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的居住对象是计划内在校生(下称全日制学生)以及继续教育学院核准的在校生(下统称成教生)。
第三条 公寓科负责公寓楼内公共场所的维护,学生宿舍内的小型公共物品维修,协调各系(院)住宿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沟通公寓信息,做好公寓宣传、评比,做好服务工作。各系(院)负责学生在公寓的日常教育管理,根据公寓科划分的床位安排学生住宿,按有关规定办理住、退手续并报公寓科存档备案,加强与公寓科的协调。除公寓科及各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直接安排、使用学生公寓。
第一章 房间分配
第四条 住房分配按先全日制学生后成教生,以系(院)为单位分类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公寓科根据当年毕业人数和招生计划,统一制定新生住宿计划。根据招生办公室提供的各系(院)全日制学生人数拨给各系(院)相应的房间床位数,由各系(院)按年级、专业集中的原则自行妥善安排好本系学生的住宿。各系(院)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本系学生住宿情况报公寓科,以便汇总建档。
第六条 成教生的住校床位数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继续教育学院核准的指标直接向公寓科申请。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七条 学生住宿前,必须交清住宿费,持发票到各系(院)办理住宿。学生住宿费发票由学校统一提供。
第八条 住宿费发票是住宿凭证,应予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第九条 公寓科有权按需要调整房间,各系(院)住宿学生均应服从。擅自增加住宿人数或占用空床位、携同他人进住学生宿舍、或将自己住房转让他人居住等均属违章住宿。
第十条 为便于管理,各系(院)学生调房、换房后须报公寓科备案。
第十一条 为保证安全,公寓科留有一把房间钥匙,以便工作之用,要有专人妥善保管。宿舍钥匙由各系(院)在入学时发给学生,学生在使用过程中要妥善保管,严禁转借他人。若有遗失,要及时向公寓管理员报告并由公寓科更换锁具、配发钥匙,其材料费由学生本人交付。禁止私自更换门锁和私配钥匙,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各系(院)应在三天内办理完退宿手续(交还宿舍钥匙,保证宿舍内公物完好)。
第十三条 个别高年级学生因学习、考研等特殊原因需要在外居住的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在校外居住学习的暂行规定》(鲁工美院学字[2004]5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因休学、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需离校,应及时到所在系(院)办理退房手续,系(院)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各系(院)有退宿学生,要及时通报公寓科,由公寓科负责检查室内物品后通知各系(院)可以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保持所住房间原结构及装饰,不得涂画墙面、天花板和地面。因人为造成的公物损坏,其维修费用全部由住宿人负责,情节严重者,按校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每位住宿者,由公寓科配给个人物品和公用物品。住宿者入住时如发现物品配备不全或已损坏,应立即报告公寓科,以便及时处理;如未接到报告,当完好处理。
第十八条 凡损坏学校公物者,要将损坏公物恢复原状,如个人不能恢复原状,要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的房产、公物、水电设施如有损坏,可到公寓科报修。
第四章 收费规定
第二十条 各类学生的住宿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收取。学生退宿的,必须将所用公物恢复原状,予以办理退宿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还要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的用电分为免费用电和计费用电两部分。计费用电部分费用由该房间学生交纳,按济南市标准执行。要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
第二十二条 退宿学生在公寓住宿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个学期者,按一学期计收住宿费;超过一个学期者按一学年计收住宿费。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22:00点前须返回公寓,22:30后返回公寓的,必须到管理室登记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宿人员进入学生公寓,须到管理室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公寓秩序及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公寓留宿非住宿人员,禁止在公寓内男女互访。严禁在楼内大声喧哗、打架斗殴、赌博、酗酒、打麻将,严禁在非节假日时间内打扑克。楼道内严禁停放自行车及放置其他物品,严禁在公寓楼内打球、踢球,严禁攀跃阳台。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内张贴、散发广告。严禁小商小贩和不明身份的人进入公寓。
第二十七条 严禁私拉电线、插座、使用床头灯,严禁使用蜡烛及明火照明灯具,严禁使用电炉子、热水器、电热杯等电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离开宿舍时要关好门窗。现金要存入银行、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发现失盗、失火案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同管理室、公寓科和保卫处联系。
第二十九条 要爱护消防设施。
第三十条 在学生公寓发生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所有入住学生公寓的人员,除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其他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授权学生处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 公寓科负责公寓楼内公共场所的维护,学生宿舍内的小型公共物品维修,协调各系(院)住宿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沟通公寓信息,做好公寓宣传、评比,做好服务工作。各系(院)负责学生在公寓的日常教育管理,根据公寓科划分的床位安排学生住宿,按有关规定办理住、退手续并报公寓科存档备案,加强与公寓科的协调。除公寓科及各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直接安排、使用学生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