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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高等学校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
2003-10-23 00:00 学生工作部  学生工作部
各高等学校: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切实提高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省人事厅、教育厅确定,从2003年开始,定期在全省高校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要求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全省高校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是适应高校扩招后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完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的重要措施。各高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把检查评估的过程,作为提高就业工作管理和指导服务水平、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促进高校建设和发展的过程,认真制定规划,落实措施,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二、检查评估内容
根据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检查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
三、方法步骤
1.检查评估项目总分值为500分。总分450分以上为优秀,400分以上为良好,300分以上为合格,不满300分的为不合格。
2.检查评估采取听取学校介绍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逐项评估打分。
3.首次检查评估工作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共分三个阶段,年底前结束。第一阶段,学校自查。各高校对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方案(试行)》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于10月底写出自查情况报告,师范院校报省教育厅并抄送省人事厅,非师范院校报省人事厅并抄送省教育厅。第二阶段,检查评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检查评估工作组,根据各学校自查情况,分期分批进行检查评估。第三阶段,公布评估结果。专家组评估结果向省人事厅、教育厅汇报后,及时反馈各高校,并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评估结果要作为高校专业设置和结构调整的依据;对评估不合格或就业率过低的高校、专业,根据情况减少招生数量或限制招生。
四、组织领导
1.检查评估工作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具体工作由人事厅毕业生就业处和教育厅学生处负责。
2.各高校要成立就业工作检查评估领导小组,负责本校评估工作,自查报告要由学校主要领导签发。
3.检查评估工作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附: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方案(试行)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0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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