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美院办字〔2021〕66号
各部门、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21年12月27 日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三全育人”教育理念,全面推进学生精准资助,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确保各级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鲁财科教〔2020〕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在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国家助学金评选小组,负责本教学单位的国家助学金初审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在校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200元,2档3300元,3档44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且未在处分期;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下列学生群体应着重考虑(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除外):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四章 预算下达与分配
第八条 根据国家及省里相关文件规定,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将逐级下达我校。学生工作部(处)结合我校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金额分配及评审工作。
第五章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十一条 评审流程
(一)工作通知。学校发布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各教学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
(二)学生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各教学单位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小组,结合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四)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及申报材料,组织审核确定国家助学金拟发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以适当的形式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按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金按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分批拨付,上级管理部门按批次资金拨付到学校账户后,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财务处,按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分批次发放给获得学生。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里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在评审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停发或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并在处分期内的;
(二)获得国家助学金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将助学金用于非学生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经查实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或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09〕9号)同时废止。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倡导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加强对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审定和监督工作,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相关教学单位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在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教学单位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初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必修课无不及格情况;
(六)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七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还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级要求:申请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在校学生(延期毕业生除外)。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三)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所在教学单位、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四)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 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九条 根据国家及省里相关文件规定,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将逐级下达我校。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我校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奖学金名额分配及评审工作。
第五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二条 评审流程
(一)工作通知。学校发布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各教学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学生申报。
(二)学生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填报个人事迹材料,分别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各教学单位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评审要求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定,研究确定本教学单位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拟建议获奖学生申请材料,按照评审要求对拟建议学生进行综合评定,研究确定我校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在校学生。
第十四条 上级管理部门将奖学金拨付到学校账户后,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财务处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里的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在评审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一)获奖者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09〕7号)、《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09﹞10号)同时废止。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成长、成人、成才。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以下统称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加强对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监督工作,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相关教学单位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励志奖学金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在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奖学金评选小组,负责本教学单位的励志奖学金初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且未在处分期;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申请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在校学生。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七)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含50%)。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根据国家及省里相关文件规定,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将逐级下达我校。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我校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及评审工作。
第五章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条 评审流程
(一)工作通知。学校发布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各教学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学生申报。
(二)学生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级和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上报个人事迹材料,分别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各教学单位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评审要求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定,研究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拟建议获奖学生申请材料,按照评审要求对拟建议学生进行综合评定,研究确定我校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以适当的形式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上级管理部门将奖学金拨付到学校账户后,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财务处将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里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在评审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一)获奖者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获得励志奖学金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将奖励资金用于非学生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经查实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或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09〕8号)、《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1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