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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的通知

 
2004年06月30日 07:50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教政厅字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委属高等学校:

目前,高等学校的秩序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混乱现象。问题之一是少数学生在校内酗酒,并因此引起打架、斗殴和治安、刑事案件,有的甚至直接诱发不安定事端。酗酒和酒后闹事与社会主义大学应有的良好风尚和大学生的身份不相称,不仅会扰乱学校的正常秩序,危害师生安全,而且会影响学生的身体健康和正常学习。因此,要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对酗酒者和酒后肇事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的,要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二、高等学校校园内的食堂、餐馆、饮食摊点,一律不得出售啤酒以外的各种酒,如有违反,要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三、节庆日和学生毕业、结业时的聚餐活动,一律不得饮用啤酒以外的各种酒,在饮用啤酒和其他饮料时也要适度。


四、各高等学校可根据上述精神。研究制定关于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的具体规定,作为校规,并在充分进行教育、取得大多数人赞同后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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